国税函〔2010〕56号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来源:圆通财会   时间:2022-05-17   浏览量:938次


 

摘要:国税函〔201056号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简称国税函〔201056号文件,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八日

 



 

以上是【圆通财会小编整理:国税函〔2010〕56号,国税函〔2010〕56号文件】,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访政策法规栏目>>

圆通财会一站式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全面、专业、高效的企业服务。包括:代理记账、注册地址出租、代办公司注

册、会计记账、社保代理、会计代理、用友代理、出具审计报告、公司注销、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筹划服务等。

咨询“圆通财会”客服,即可办理相关业务,客服电话 13522780767(刘经理)

Responsive 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