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来源:圆通财会   时间:2023-09-11   浏览量:938次


 

摘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简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文件。

 

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12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11日至202312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1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1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11日至202712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

2023828

 



 

以上是【圆通财会小编整理: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文件】,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访政策法规栏目>>

圆通财会一站式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全面、专业、高效的企业服务。包括:代理记账、注册地址出租、代办公司注

册、会计记账、社保代理、会计代理、用友代理、出具审计报告、公司注销、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筹划服务等。

咨询“圆通财会”客服,即可办理相关业务,客服电话 13522780767(刘经理)

Responsive image